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制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时,应当避开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