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准保护区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保护区、准保护区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取水单位应当对一级保护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