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以及有关流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湿地和草地的保护和建设,提高水源地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