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养殖业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推广种植环境友好型和生态保育型作物,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