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并转运到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采用科学的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工艺处理,并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