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