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