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丢弃农药、化肥及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施肥器械;(六)建造坟墓;(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