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丢弃农药、化肥及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施肥器械;

(六)建造坟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