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