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