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空间资源,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破解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编制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阶段与目标、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局特点,明确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空间单元类型、实施策略,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公共利益。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