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城市更新。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进行城市更新。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