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和推动实施,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维护辖区内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居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