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按照职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标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土地、规划政策,指导县(市、区)城市更新土地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机关事务、消防、湖泊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