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