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活动中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