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