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的规划支持:

(一)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的,可以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合理确定城市更新区域内规划管控指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或者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以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将规划管控指标和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三)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统一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四)对采用零星整合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符合规划且配套设施能达到标准的,可以进行多种土地用途的混合更新改造,混合更新改造后不同建筑性质的建筑面积占比不作限制。该类项目用地规模下限由县(市、区)论证确定;

(五)实施老旧楼房拆除新建,满足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可以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

(六)存量建筑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