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更新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二)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

(三)引导物业权利人、物业企业、管线运营企业等出资参与更新改造。物业权利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用于居住类城市更新;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从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更新;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