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核算:
(一)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公共绿地、停车位、通道等,跨越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连廊,规划确定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建筑等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交通连廊、管道井、无障碍设施、电梯、室外停车棚、立体停车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不计入建筑密度。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