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的用地支持:
(一)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在五年内可以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以及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