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不得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