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实施主体依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申请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依法并联办理。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并联办理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