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更新区域、重点任务、实施策略、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确定更新区域时,应当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