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