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编纂规划方案的要求完成地方志的编撰、供稿等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