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地方史、地情文献等的编写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