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地方史、地情文献等的编写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