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