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科学类成果等的评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