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交流与合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地方志人才培训基地、口述史采集队伍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的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地方志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与有关单位联合设立研究中心(院),开展地方志实务和理论研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