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以及个人,承担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信息化、方志馆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情调查研究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