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给予支持并加强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