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给予支持并加强指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