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地方志工作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