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