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应当按有关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公开出版。

其他志书和地方年鉴的出版,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