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扩建、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