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