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