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抚仙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源头减量,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推进湖外水资源循环利用,开展农田灌溉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农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径流农业污染。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抚仙湖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畜禽零散养殖户自愿退出畜禽养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