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抚仙湖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