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抚仙湖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