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高耗水、高耗能、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明确抚仙湖保护范围的有关界桩、标识或者抚仙湖保护其他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五)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古树名木;

(七)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九)毁林、毁草;

(十)畜禽规模养殖;

(十一)新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十二)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三)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