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绿色发展区应当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应当全部迁出抚仙湖流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