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五条有效抚仙湖流域内的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