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抚仙湖流域内的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