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协调、督促玉溪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对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制定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