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抚仙湖流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抚仙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抚仙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抚仙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抚仙湖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抚仙湖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