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抚仙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六)执行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七)完成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