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抚仙湖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