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抚仙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安排下达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抚仙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统筹安排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四)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