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抚仙湖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解决抚仙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以及抚仙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抚仙湖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