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